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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开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于:2018-12-30 17:05来源:颜如 作者:颜如 点击:

    刑庭负责人任荣兴首先向媒体通报了当天宣判的镇江市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2018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女,31岁)在镇江市丁卯桥路义乌小商品城公交站,登上驶向姚桥方向载有乘客10余人的211路公交车,并让驾驶员田某(女,40岁)带物品至石桥公交站,遭拒绝后即在车厢内寻找乘客帮助携带物品。田某在询问朱某是否下车无回应后,发动公交车驶入道路。朱某见状用脚踢后门要求下车,未果后又冲到车头用脚踢投币箱,坐在驾驶员田某身上抢夺方向盘。田某紧急制动,将车停在丁卯桥路与经九路十字路口的道路上,朱某面对田某坐在公交车方向盘上,用手击打田某头部。

    案发后,现场有人报警。朱某留在车内等候处理,后在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田某人身伤害损失5000元人民币,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抢夺正在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司机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当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镇江经开区法院副院长杨荣向媒体详细介绍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和量刑方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任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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