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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通信设施 我市发布《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于:2019-01-29 17:20来源:颜如 作者:颜如 点击:

立法保护通信设施 我市发布《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

新闻发布会。

  大众网青岛·海报新闻1月29日(记者 郭欣)1月29日上午,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就《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青岛市司法局副局长王新峰介绍《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通信行业是构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对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发展,提升信息消费水平、建设智慧城市等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通信行业迅速发展,用户数和电信业务普及率大幅度提高,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矛盾日益凸显,为增强全社会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意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重点对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管理、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现场了解到,《办法》明确管理体制机制。通信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属中央省驻青单位基于目前的管理体制现状,亟需搭建一个由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参与的管理平台。同时,对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提出要求。
  明确规划建设等方面内容。实施通信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充分发挥规划管控和引导作用。《办法》规定,市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提出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军队、海事、商务、应急、环境保护、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明确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建设应当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保障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涉路工程纳入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等有关规定。
  开放社会资源,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办法》明确,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有义务协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从事通信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
  明确相关当事人义务,破解通信设施建设难题。近年来,电信运营商与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用户驻地网独家接入协议,限制了其他电信运营商接入、也限制了用户对电信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平等接入,妨碍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落实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责任,树立社会层面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意识。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电信设施保护职责;参照《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的保护区规定划定了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同时明确规定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影响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平稳运行,对五类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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