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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跨省转移遇审批难题,市场活力不足

发布于:2019-02-03 19:51来源:颜如 作者:颜如 点击:

二是纸质申请费时费力,审批效率低。笔者所在省已推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网上审批,基本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省内审核工作,但跨省转移尚未建立起全国的“一张网”,征求外省意见仍然采用纸质文书来往,审批事项经常出现超过省政务中心要求的时限要求,部分审批事项甚至在等待接收地来函的过程中就超出了转移有效期,需要重新申报,这就给申请单位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也增加了环保部门的行政成本。

三是部分申请单位员工自身素质不高,不能够按照各地要求提供必备材料,延误审批。

各省审批要求不统一

一是各省之间缺乏统一的审批要求和审批程序,要求提供的材料也不尽相同,基本各自为政,具体由各地相关行政审批窗口人员自行摸索,造成申请单位一般需要多次重复提交材料,既浪费行政资源,又影响企业的申报进度。

二是同一工序产生的相同危险废物,在不同省份危废代码却不一致,导致原本具备对应处理能力的企业,却因许可证未包含相关代码,最终不能获得跨省转移审批许可,这一点在精(蒸)馏残渣这一类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表现尤为突出。

三是针对目前环评审批需要鉴别的危险废物,各省危险废物类别的认定存在障碍和争议,对于鉴别结果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废物代码不能统一划分,这部分危险废物在跨省转移时也经常无法获得审批。

申请单位随意变更危废类别和处置方式

一是申请单位为易于通过转移审批,常常以处置单位许可证规定的危废类别为依据,直接将本不属于该类别的危险废物,以处置企业的危废代码提交申请,不考虑接收方处理工艺的可行性,结果呢,增加了环境风险和接收地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

二是申请单位利用“综合利用易于审批”的特点,无论废物是否可利用,都以利用方式申报跨省转移,提高获得许可的可能性。

举个例子,某企业将废水处理产生的废盐按照含有一定数量的含铜污泥进行申报,实际这部分废盐根本无法被处置单位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超范围、超规模”经营,加之双方信息不对称,沿途运输缺乏监管,导致某些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铤而走险,在沿途运输过程中非法倾倒不能处置或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

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缺失,过程控制困难

一是跨省转移申请数量逐年递增,以江苏省为例,省级环保部门全年须受理近千份,工作量较大,需要一个科室来负责跨省转移审批工作,而用于现场监管的人员就显得捉襟见肘。这个问题在市县因人手不足表现尤为突出,部分地区甚至无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是信息化监管能力薄弱。笔者所在省份对部分种类危险废物试点开展省内转移网上报告制,企业在全省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省内转移后,监管部门可以在网上看到转移计划,企业在运输时形成转移电子联单。一家企业省内转移危废的报批数量、转移数量和剩余数量一目了然,可以大大减少环保部门审批工作量、监管压力和企业负担。而省级环保部门之间,因缺少信息化监管手段,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无法采用网上电子联单,对计划转移量、实际转移量、实际处置量及贮存量难以掌握。

近年来,笔者所在部门经常会收到其他省份协助汇总跨省实际转移数量的公函,基层环保部门只能根据企业寄送上来的转移联单来核实企业实际危废转移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数据真伪难以辨别。

三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运输过程缺乏监管,大部分省份运输监管尚未有具体细则,目前仅靠环保部门给沿途省份发函告知,函件到达沿途省份环保监管部门时,危险废物往往已经运离途经省份,运输监管流于形式。

现行审批制度存在权力寻租空间

因转移审批没有全国统一明确的操作细则,对审批环节的审核责任和审核规范未予以明确,各地在审批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批人员常以就近原则或利用处置单位能力不足等为由,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推荐甚至指定利用处置企业,出现权力寻租,产生腐败。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以问题为导向,从实际操作层面尝试推行跨省转移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区域范围内现有危废处置能力的利用效率,努力提升企业的获得感。

创新审批手段,简化审批流程,打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供给侧和需求侧的“脉络”

一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各地可以以省级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建立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所有涉及跨省转移的产废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在网上进行注册账号完成申报,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转移审批,并实行转移过程的电子联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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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减少审批层级,强化属地管理职责,由“县级预审、市级初审、省级审批”三级审批模式转变为“县区初审、省级审批”的二级审批模式,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办理时限,建立经办人超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压缩审批时间。

三是简化申报材料,切实为企业减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简不必要的材料。如江苏省仅需企业提供申请表、转移实施方案、委托处置合同、经办人委托授权书、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接收单位许可证复印件等必备基本材料,材料清单一目了然,深受企业好评。

四是引入跨省转移接收单位评估机制,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类别、处理技术进行梳理,形成移入地企业的评估机制。对于批次较多且数年来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尝试延长转移有效期,与接收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同步,由以往的“一年一申报”向“多年一申报”转变。

区域合作试点跨省转移备案制,制定危险废物负面清单

一是试点“经济圈”内跨省转移备案制,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建议实行统一开放的危险废物处置市场,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充分提升区域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效率。

二是制定接收废物种类负面清单,各省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第三方评估,在优先满足自身利用处置需求、保障区域内环境安全的基础上,制定待接收废物的负面清单,清单外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可简化、放开。

三是探索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生态补偿制度。大部分地区认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就是污染的跨省转移,这正是转移审批许可最大阻力所在,可探索进行跨省转移生态补偿,尤其是焚烧类和填埋类的。

四是定期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培训,系统讲解最新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流程,解答申报企业在转移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的培训,汇总预审要点,建立起全省规范统一的危废转移审批形式及手续。

环保部门可主动会商交管部门,加强危险废物两端控制和过程控制

一是联合交通管理部门,防范危险废物运输风险。风险控制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内涵,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风险控制主要在于两端控制和过程控制。各省级环保部门可与各省交管部门主动会商,理顺相互间职责,共同出台关于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管理细则,环保部门应把更多精力放在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管控两端风险。

二是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采取申请单位派人押车等方式,同时引入物联网技术,利用GPS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控危险废物运输,有效监督危险废物运输车未到达指定地址的非法倾倒行为,并对沿途运输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响应和救援。

创新监管手段,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适时取消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机制

一是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管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推行电子运单制度,以技术手段代替行政审批手段,由“人防”向“技防”转变,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实现“单纯审批”到“过程管理”的转变。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减少供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公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目录、危险废物转移路线、转移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信息,供市场主体自由查看、自主选择利用处置途径,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

三是在部分区域内先行先试,在风险可控、技术可行、去向可靠的基础上,适时取消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机制,彻底破除资源配置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放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

(作者单位: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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